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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09 过山车控其实一个月前就跟Sandy约了,拖了4周基本都是我的责任/_\
游乐园的话,还是跟胆量偏好差不多的人一起玩比较开心。我是尖叫阈值比较高的那类,之前从来没有尖叫过,Disney或者海洋公园;Sandy说她肯定会大声尖叫——但事实是她不怎么尖叫也不大声。
So我们可以归作胆量和偏好都差不多的一类。
我一直觉得过山车是游乐园的灵魂,所以过山车之前的全部项目仅为暖场。颠来倒去的机械章鱼状项目和跳楼机一如既往地完全没有high点。开始看到木质过山车没有开放,觉得很遗憾,走到后一个block看到传说中的过山车之王。
项目的精彩程度和排队时间基本成正比,所谓必玩项目我们等了差不多1个小时。
好吧,过山车满分。无底板跌落式,60米90度垂直俯冲。俯冲中双腿完全悬空,向下看不到轨道,超赞。我唯一尖叫过的过山车。
后来Sandy说我之前没有尖叫过是因为没有坐到足够刺激的过山车。我说咱们下回应该去黄石公园的那个。
5点半以后是Halloween night,据说晚场优惠票价50,全园开放区人流密度绝对跟X'mas&新年时段的HK Disney晚场有一拼,排队人流增加了一倍。过山车之后所有设施沦为低幼,于是最后一个尖叫项目&最后一个项目是完美风暴——其实不怎么刺激,只是晚上摘了眼镜坐在上面只能看到远近的灯光,快速颠倒旋转中有点眼晕。
万圣节主题中工作人员参与比较少,好像都是玩家在自娱自乐。彩绘区有提供面部彩绘的服务,不少人于是绘了半张万圣节的脸。店里买的某个面具好像白色版的“呐喊”,我不厚道地觉得很搞笑。
游乐场每个设施的管理很不错,工作人员乐呵呵的,检查工作很细致,解说员好像电台DJ,非常喜感。排队区秩序井然。
人流动线不十分好,游客分布不太均匀,指示牌和地图不够醒目。
清洁工作是软肋——如果地上有垃圾,也许是游客的素质问题;如果垃圾桶满了从而地上有垃圾,那则是管理问题。详情请参阅EA的Theme Park 或者Atari的RollerCoaster Tycoon。
由于我们事先没有做research 事中没有做time management 外加客观上的people flow不佳,貌似依然遗漏了不少五星推荐项目,于是约了新年补完。
至此,我的尖叫记录从0变成2,其中一项我完全承认,另一项我部分否认。
貌似以后上海Disney的规划区也相当大,不过可能基本都低幼吧。
现实生活总体乏味,有趣的high点实在稀少——大概我不仅尖叫阈值高,high阈值也高。
P.S. 若干个离心偏心旋转倒挂项目之后,回家发现肩膀被保护杠压出大片皮肤擦伤,呈打架抓伤状...还好快冬天了Orz...
11/26/2008 业主委员会·维权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题记
一、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存在有所印象是在高中。
事件一是众业主认为原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沆瀣一气,于是投票换班,重选了一次,动静挺大。
事件二有点小波折。
某天下英语课回家,大约晚上9点多,走到小区大门发现私车车主们个个开足大灯,鱼贯而出,两三分钟出去了十辆,有组织有纪律。
门卫简要叙述了事情因果。
小区A幢(此处纯为代号)外接四层裙房,术语可称为商业裙房,commercial podium。开发公司下属物业公司将裙房出租后,租户准备安装中央空调。业主认为噪音太大,不同意。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租户准备开装,于是业主不干了,约好时间开了据说是五十辆私车夜里停去据说是区委/区ZF门口停车场上访去了。
后来裙房的中央空调好像真的没有装。
二、
于是到了2008年。要再次介绍一下背景故事。
本小区隶属XH街道FY居委会。居委会办公室本来在门口FHZ路FY路交界,临街门面,其实我觉得挺好。
前几年XH街道派出所从XH路迁到本小区大门对面(小区门口警车一字排开,从此无夜盗,是否改变了业主风水状况待考),此时FY居委会也酝酿搬家,打算迁至本楼(B幢,此处也是代号),并开始通过潜意识营销收集业主签名。
For example,我去居委会拿社保卡,签了接收单等一堆,居委会阿姨此时不慌不忙地塞过一张纸说我们打算搬到你们B幢一层,就在门卫对面开一个门,那个房间目前闲置,你如果没有意见请签个名。
我看了一眼纸,上面已有签名若干。但是拜托有没有搞错,我是科班啊,我怎么可能上当。
于是我说我不是该单元业主(本来就不是),我也没权利签。
(其实签了又怎么样,既非业主又没经过授权,亲属关系又不能代替授权。这是题外话。)
半年后,上文所指B幢10X物业开始进驻装修,B幢业主委员会闻之大惊:这是公用面积,没经过我们允许凭什么你们就装修了。
于是一天晚上有两个阿姨敲我们家门作民调,问是否确实在同意书上签过名。data collection.
数轮磋商重蹈多哈回合覆辙,谈崩。
于是居委会post了一张A3大纸贴在公告栏,大意我们出于XXX目的将XXX物业作XXX用途,经B幢楼95%还是多少业主签字同意通过。望大家配合云云。
B幢业主委员会不甘示弱,也Post了一张没有A3那么大(可能是经费问题)的大纸上书FY居委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将XXX物业作XXX用途,希立刻停止侵权行为云云。
貌似又进行数轮磋商,谈崩。
双方同时认识到了密集宣传的作用。
居委会改用A4纸印情况说明书,加盖红章发至每一家邮箱,曰我们确已经过上级批准业主同意,租用该面积租金若干,租金用途XXX。谢谢大家支持。
同天收到业主委员会A4纸情况说明书投递到户,无章,陈述我们经过调查,有data support,全楼总共XX户,其中XX户表示没有签过名占总数百分之XX,此外XX户无人,XX户为空物业,FY居委会完全欺上瞒下令人愤慨。并列举物权法规定若干,行政许可法规定若干,并结论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对于这一违宪行为应反对到底,公权践踏私权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最后这一句话很有分量啊。
2003年偶在偶们大学旁听民法,物权一章,彼时中国尚未颁布物权法。法学系某大牌在课堂上对于违宪问题和公权私权关系、物权法确立的意义说了这几乎一模一样的话。
(当然写的也有点问题,比如他不适合引用共有财产的规定,而应当引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这也是题外话。)
我当时震惊,本楼藏龙卧虎。
于是谈判再陷僵局。
业主委员会对于继续施工的10X物业忍无可忍,于是周一下班回家我见到戏剧一幕。
10X物业门口并排摆了两块木板,象征性钉了门框。板上贴A4纸两张,大意,此物业为全楼共同财产,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出租,居委会无权自行占用。拆除此木挡板者后果自负。
于是今天周三了,两块板真的完好地放在那里,还真没人动。
三、
我也有比较疑惑的问题,比如公摊面积的计算。10年前的住房买卖合同没有现在这么规范,所以公摊面积的计算可靠性待考。
但是既然业主委员会咬定10X物业应属于公摊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而并非属于开发商所有而未售出的面积,想必他们也是有计算证据的吧。
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仍在关注中。
此帖为本分类第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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