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s profile流水PhotosBlogLists Tools Help

Blog


    11/11/2008

    明年1月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附答记者问]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2.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 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4.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我理解是经济结构转型不如预期成功,在当前经济环境以及GDP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政策又指向以往依靠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
    但是如果对于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而所购设备又并非用于出售,貌似中断了VAT征收的环节。
     
     
    ******
     
    这个是依照试点时适用的文。
     
    ******
     
     
    答记者问
     
    问: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测算,此项改革财政预计将减收超过1200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增值税制的一大优点是能够避免生产专业化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税基其次。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但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为了抑制投资膨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这项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实行了改革试点,试点工作运行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使税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为最终完善增值税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条件。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问: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区试点的情况如何?此次转型改革方案与试点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问:纳入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具体指什么?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允许纳入抵扣范围?

    答: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问:此次改革为什么要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答:此次改革要取消的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二是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问:请问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5月起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是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资源开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三是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因下个环节减少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四是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适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大征收和纳税成本。

    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提高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以后,因下个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最终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在总量上并不会增加或减少,只是税负在上下环节之间会发生一定转移,在总量上财政并不因此增加或减少收入。

    问:此次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何具体措施?

    答: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在税收上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3/3/2008

    3月3日

    心理压力很大啊。
     
     
     
    8/2/2007

    紫叶矮樱

    部门的独用打印机送修,于是用放在我边上的备用机,出纸极缓慢。
    打印出的平面图上写着小字:
     
    几何地形绿地,自然式植物配置
    镜面倒影池,水深60mm,水面距石材平台100mm
    植物为紫叶矮樱,高度约1.8米
     
    好像老爸很久很久都没有出过图了。本来就极困,于是又恍惚了一小下。
     
    6/10/2007

    070610流水 + to Cash & 周

    070610流水
     
    看趋势好像是要逐渐形成一个可称为“新光天地周末组”这样的组织,每周五在新光集合。
    不过目前在北京,体量大,商场设计又到位(连消防栓都会仔细设计),定位中高同时档次又拉得很均匀的,新光大约可以排得上第一。台湾方面的运作和管理也很出色。
    感觉去逛新光天地有点案例分析的成分。也可能因为自己在项目进行中有过一点点体验,所以感觉比较特殊。后来听同事的谈论,新光的意义在于重新定义CBD区的商业重心,拉高东面整个区域的物业档次。
    据说Catier已经搬去边上的华贸写字楼,再加上西面的国贸三期一路到金地中心——以后CBD区上下班一定堵得纹丝不动。
     
    下面的照片是从网上贴的,画面右手边的两个未完工的门面现在是好像是ECCO和Ferragamo,画面再往右(地图往南)面长安街的是Gucci和Prada,预计今天夏季开业。
    [啊~~~~~~~~~~~~~~我华丽地记错牌。ECCO和Diesel ACC一起,Ferragamo边上是Marc Jacob和Dunhill。]
    [我在混乱的商场呆多了,大概念是位置只和付租能力有关= =bbb 瀑布汗]
    [啊~~~~~~~~~~~~~~~~~太不专业了,墙角画圈...>_< ]
     
     
     
    to Cash & 周
     
    那个故事当时记得说得是股权分置改革与试点最后将风险和责任堆到了中小股东一方,同时受到损害的也是中小股东。毕竟他们没有太大的议价权。
     
     
    ------
     
    发现刚睡醒写blog果然语无伦次。
    北京今天继续36度。
     
     
     
    6/7/2007

    贴一个早年贴过的故事

    明月在加班做汽车企业的档案,于是抱怨到复杂的股权结构啦国有资产流失啦法人名称变更啦。壳不壳实体不实体的也一下子说不清楚,于是翻出来一个前几年贴过的简单易懂的有趣的故事,因为当时还是郎咸平很红的时候,最热的话题是股权分置和国有股减持,冰棍是如何在太阳底下晒化的,所以故事讲的也是这个。
     
     
    有一个山村,叫郭家湾,村长姓郭,叫郭法人。
     
    有一年初春,村长决定由村民入股成立一个养殖场。郭村长首先将自己家里100只土鸡蛋孵化出100只小鸡,作为100股发起养殖场,并吹嘘他的鸡是乌鸡,今后还会变凤凰,之后向村民两次筹集股份。头一次要求村民以一头猪作为一股,共有60户入股,入60头猪。第二次增发要求村民以一头牛作为一股,共有40户入股,入40头牛。养殖场很快发展起来,鸡鸣、猪肥、牛壮。年末,养殖场制订分配方案。将全年鸡生的共200只蛋分红,每股分一只蛋。这样村长分得100只鸡蛋,其他每户分得1只鸡蛋。由于村长入股的本钱也就是100只鸡蛋加点孵化费,所以他的本钱基本上收回。而且村长一年吃喝都在养殖场里面。
     
    第二年,村长要求减持他的股份50股,他将40头牛和10头猪牵走。村民眼看这么大的养殖场只剩下100只老母鸡和50头猪。而且村长在里面还有50股,只要他愿意,他还可以随时赶走50头猪。
     
    又过了一年,养殖场又有150只鸡蛋的利润。现在郭村长想牵走50头猪到市场上卖掉,就对村民说,上级决定养殖场要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方案是这样的,我们再分一次红,每股一只鸡蛋,我分到的那50只鸡蛋,送给你们10只,但我要把我的50股减持了,这样我要拿走50头猪加上40只鸡蛋。我的话已经说出来了,开弓没有回头箭,你们同意也罢,不同意也罢,反正我要卖股份了。 村民们对村长的方案虽然不满意,但又无可奈何。村民们这次乱成一团,有的村民和村长商量能不能多补偿点鸡蛋,有的村民赶快卖掉自己手里的猪和鸡蛋,因为村长的猪和鸡蛋都是零成本的,猪和鸡蛋的价格会崩盘的。

    流水

    北京从这星期开始气温升上36度。
    昨天晚上发现嗓子疼,早上更疼,却又没有其他感冒症状。
    建国门地铁A口封闭维修之后,需要去路对面的B口。觉得要迟到所以没有吃早饭。超市的面包已经啃遍每一种。
    10点开始肚子饿。去会议室开会,空调气温15度。
     
    新光天地还是不错的,连地下一层餐饮档口都装修得很有sense。木贴面桌子,方形桌灯还有迷你水景。上周和几个同事姐姐去吃麻辣香锅,客单价30不到,觉得很不错。
    方形的碗比圆形的碗摞得更高更稳。
     
    不知道Only为什么可以租得下东方广场一层那样的天价位置。
    今天中午吃饭顺便去看一下JLL代理的The Place。 
     
     
    5/24/2007

    [CAD] ...

    因为怨念了所以要写一下。
    Boss向开发商索要楼层布局图,开发商很慷慨地给了双光盘,装好AUTOCAD一看,乃是彪悍滴施工图从落水到风井到涂面楼梯窗玻璃。
    关键那还是日文的,关键是日文还是假名,关键是假名据Cash看过之后说是英语的拼写结果...完全囧rz
     
    很庆幸说学校里跟着老蛋鬼使神差选修过一门工程项目管理,刚才成功辨认出玻璃安装图纸一张...
     
    补充!
    来自Davivi建筑识图扫盲课程!
    一般图纸出日文是因为每个设计院有自己特有的字体
    一般没有装过那个字体的电脑显示不出来
    属于版权保护措施
     
    原来是这样。我以前看CAD图好像都没这样复杂,难道是这个设计院版权保护意识尤其强..?
    谢Davivi下~
     
    3/20/2007

    [业内抄送][自Emily]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以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好歹这门我PASS了...= =b